【商學─現代保險】壽險公司倒了安定基金賠多少?我國壽險業的退場機制

實體雜誌期數:現代金融保險雜誌 98年05月號
電子全文來源:Yahoo!雜誌




記者:文 ⊙林依任
在國外,保險公司退場甚至破產是常見的事, 但在台灣,保戶一聽到哪家壽險公司出問題, 就像驚弓之鳥不知該如何。 到底國內法令對保險業退場的規範為何? 安定基金又能提供甚麼樣的給付?

我全家都買××人壽的保單,一年要繳200多萬元保費,萬一××人壽倒了該怎麼辦?」;「我的保單再過2年就可以開始領年金,但最近聽說保險公司財務出現問題,保險公司真的會倒嗎?會跟鴻源破產事件一樣,讓投資人血本無歸嗎?」;「報紙說保險公司若倒掉,保戶最多只能獲得300萬元保障,我保的有終身壽險、癌症險及重大疾病險,300萬元怎麼算呢?如果把保單解掉多少拿回一些錢是不是比較有利?」

保險公司會不會倒?若倒了該怎麼辦?要如何了解自己所投保的公司有沒有財務問題?今年以來,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這類詢問電話就不曾間斷過,而且市場上只要一有任何風吹草動,投保大眾就像驚弓之鳥,四處打探消息,聽說還有人擔心到連覺都睡不著。





美國2007年有63家壽險業退場 日本4年內連續倒8家壽險公司

其實在國外,保險公司退場甚至破產是常見的事,就以美國來說,壽險業家數光2007年1年就減少了63家,從2006年的1,072家減為1,009家,比例達5.9%,也就是每16個組織就有一家因破產或被併購而退場,而美國民眾對壽險公司的退場似乎也已習以為常。

再看鄰近的日本,自從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之後到2001年短短4年內就有8家壽險公司倒閉,全球金融海嘯爆發後,去(2008)年10月又有一家壽險公司宣告破產。

台灣的情況又如何呢?





台灣1970年曾發生國光人壽倒閉 契約由其他業者承接保戶權益未受影響

在台灣壽險市場不到50年的發展期間,唯一發生過壽險公司倒閉的就是1970年的國光人壽事件,當時因為國光的有效契約都是由其他壽險公司承接,因此保戶權益並沒有受到影響。

但是,隨著壽險業資產的迅速累積,加上金融環境複雜化與國際化趨勢下,壽險業的經營也面臨嚴苛挑戰,早在去年全球金融海嘯爆發前,國內就已經有幾家壽險公司財務出現問題,經過百年一見的金融風暴侵襲後,去年連龍頭公司國泰人壽都出現成立以來的首次虧損,原本財務就出問題的公司更是雪上加霜,迫使主管機關趕緊調整計算資本適足率(RBC)的標準,也對清償能力不足的公司頻頻施壓。





保險業退場的法令已修訂完成 主管機關可視情節輕重採不同處理模式

到底我國壽險公司會不會倒?可不可以倒?主管機關會不會讓它倒?這些問題的答案,或許可以從我國法令建制的情況看出一些端倪。

過去我國保險法對保險業喪失清償能力的處理與退場機制的規範並不完備,直到2001年保險法修訂時,才將相關條文增訂進去,並在隔(2002)年4月開始收取、累積保險安定基金,前(2007)年7月又再次修訂保險法,這些都可視為主管機關已經為「萬一不得已要處理時」預做準備的動作。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分別為下列處分:
1、監管。 2、接管。 3、勒令停業清理。 4、命令解散。

…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保險法第149條等同宣告保險公司不倒神話已經不在,而且根據最後一項規定,保險公司倒閉主管機關情商其他業者承接時,接管的公司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對倒閉公司的保戶調漲保費或降低保額的。





為確保廣大保戶權益 非必要不會啟動安定基金墊付機制

對於清償能力出問題的壽險公司,主管機關最希望看到的當然是業者自救,真的無法自救時才會考慮尋求其他公司接手,至於像處理國華與華山兩產險公司那樣,直接勒令停業,恐怕已經是到了病入膏肓的階段。由於壽險都是長期契約,客戶動輒上百萬人,採清算處理方式是要付出很大的社會成本的,因此除非到了萬不得已地步,主管機關應該是不會輕易啟動安定基金墊付機制的。

根據保險法第143之3規定「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1、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2、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補助。
3、保險業依第149條第4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第149條之2第3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





解約只能領回解約金的2成 身故保障打9折且以300萬元為限

不管壽險公司是被接管、遭勒令停業或甚至是解散,在甚麼事情都可能發生的現今社會,民眾仍然要有最壞的心理準備,對於萬一壽險公司不幸倒閉啟動安定基金機制時,可從安定基金獲得哪些保障也應該有所了解?

根據「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與限額」的規定,保險商品專設帳簿部分並不適用,也就是說,投資型保單投資帳戶的部分並不在安定基金墊付的適用範圍。其實,投資型保單投資的錢是入分離帳戶,且由銀行保管,就算壽險公司倒閉也不會影響保戶的權益。至於其他險種與事故的墊付規定請詳附表。

為讓民眾了解安定基金墊付的情況,以下舉幾個例子加以說明:

案例1

甲投保300萬元終身險附加200萬元傷害險,已繳費8年如果解約可領回40萬元解約金

‧如果甲在壽險公司倒閉期間意外死亡,原本可請領500萬元身故給付(壽險300萬加傷害險200萬),但依安定基金規定,身故給付為「得請求金額」的90%,並以300萬元為限,因此甲的家人只能獲得安定基金300萬元給付。

‧ 如果甲因壽險公司倒閉而趕忙去把保單解掉,原本可領回40萬元解約金,但安定基金規定解約僅給付所得請求金額的20%,因此甲只能拿回40萬元的2成,即8萬元。僅提供2成給付主要目的是不希望保戶任意解約。

案例2

乙投保A公司兩張保單,一張是每年可領回30萬元的年金險,另一張則是每年還本6萬元的儲蓄險;另外還附加了兩張防癌險保單,提供初次罹癌保險金各10萬元,住院日額2000元

‧安定基金規定,年金險(含壽險生存給付部分)每一被保險人所有契約為可請求金額的90%,但每年最高以20萬元為限。因此,如果乙已開始領年金與生存還本金,合計可年領36萬元,萬一壽險公司倒閉,雖然還能繼續領取,但每年僅能領到20萬元。

‧ 假設乙罹患癌症,依規定可從兩張保單共獲得20萬元初次罹癌保險金,及3萬6千元的住院保險金,萬一壽險倒閉,依安定基金規定,醫療給付每年最高以30萬元為限,因為乙的給付合計為23萬6千元還在限額內,因此沒有受到影響。

‧ 儘管主管機關已制定出上述的墊付比例與限額,但為避免基金不足,辦法最後仍訂下「本基金動用當時累積之總額如有不足支應墊付之虞時,得於墊付開始前經董事會決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調降第一項各款之墊付比例及限額」的規定。





保險業的退場機制不可一日不備 但希望能百年不用

保險局局長黃天受訪時曾表示,「退場機制希望百年不用,但不能一日不備」,對於財務出問題的公司都希望能盡量給予自救的機會,但確保民眾權益還是最大的考量,監理官應該有為有守,做該做的事。

希望經過這波金融風暴的洗禮後,能讓我國保險業退場的法令機制更加完備,也能讓監理單位從中學習,加強對保險業財務的預警與監理。當然若能因此喚起民眾對選擇保險公司的重視,破除保險公司不倒的神話則是另一收獲。





附表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的範圍與限額

① 身故、殘廢、滿期、重大疾病(含確定罹患、提前給付等)保險金: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每一保險事故;或每一被保險人之所有滿期契約(含主附約),為得請求金額之90%,最高以300萬元為限。
② 年金(含壽險之生存給付部分):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所有契約為得請求金額之90%,每年最高以20萬元為限。
③ 醫療給付(包含各項主附約之醫療給付):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每一保險事故之墊付,每年最高以30萬元為限。
④ 解約金給付: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20%,最高以100萬元為限。
⑤ 未滿期保險費: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40%。
⑥ 紅利給付: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90%,最高以10萬元為限。
※前項各款之得請求金額,為扣除欠繳保險費、自動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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